婚内一方父母为购车的出资,离婚后主张不当得利能支持吗?
老陈与小陈系父子关系,小李与小陈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4日,老陈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别向潍坊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密市天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16200元、13000元,用于购买鲁V3**宝马牌轿车。该车于2020年11月6日初始登记在小陈名下,后于2021年4月16日变更登记在老陈名下,车牌号变更为鲁V6**。
另查明,小陈与小李于201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21年,小陈与小李分别作为原告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2021)鲁0785民初93号和(2021)鲁0785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小李于2022年再次向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陈离婚,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鲁0785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小李与小陈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该判决书认定“鲁V6**宝马牌小型汽车系在小李、小陈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小陈名下,虽然后变更登记在小陈父亲老陈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小李应享有一半所有权,双方均认可价值为25万元,而车辆现由小陈控制,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小陈补偿小李告15万元为宜”,并判决小陈补偿小李15万元。目前,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庭审中向老陈释明,对案涉购车款其主张系不当得利。
上诉意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组织的调查期间表示无新事实和新证据,亦未在本院判决作出前依法提交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在小陈与小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陈之父老陈通过其银行账户支付购车款并将车辆登记在了小陈的名下,结合生效判决(2022)鲁0785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老陈出资购买涉案车辆并登记在小陈名下系对小陈与小李的赠与,且依法进行了分割,现老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支付购车款的赠与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上诉人老陈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裁判说理充分,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老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鲁07民终5190号 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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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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